1991年12月23日 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

2022-09-02 19:31:50 字体:【普通 超大 简体 繁體 本文共计437个字符,预计阅读时长1分钟。
导读1991年12月23日,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1991年12月23日,倪培璐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拦住,将其带到办公室盘查质问。最后倪培璐被迫摘下帽子、...

  1991年12月23日,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

  1991年12月23日,倪培璐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拦住,将其带到办公室盘查质问。最后倪培璐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惠康超级市场工作人员检查。该场工作人员检查未发现异常后才向倪培璐道歉并放行。

  1992年6月3日,倪培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1992年11月18日,经法庭调解,原告倪培璐和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一致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两人补偿费2000元。

  本案不仅首开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之先河,并直接影响到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条文的订立。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这项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

1991年12月23日 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

  朝阳法院原副院长


  特别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2832712290@qq.com,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