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0日 南京宝马案(620南京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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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20南京重大交通事故是指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

  6·20南京重大交通事故是指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逃逸,后被警方找回,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2015年6月20日 南京宝马案(620南京重大交通事故)

  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

  2015年6月20日 南京宝马案(620南京重大交通事故)

  2017年4月1日,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620宝马案”一审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肇事嫌疑人王某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8年6月29日,南京“宝马车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

事故发生

  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逃逸,后被警方找回,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2015年6月20日 南京宝马案(620南京重大交通事故)

  马自达轿车上两名年轻人被甩出车外,当场身亡。

  警方锁定肇事者嫌疑人王季进,最终是通过DNA鉴定确认的。肇事司机王季进有驾照的,且在有效期内。在现场发现的粉末状物品,经核实系玉米粉。查封车并不代表贴上封条固定住,是可以上路行驶的。

  2015年6月20日 南京宝马案(620南京重大交通事故)

  图为涉事宝马车。

事故调查

  经查,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江苏省靖江市人,暂住南京市江宁区),2001年与妻子从原籍来到南京市从事水电装饰材料销售。2015年6月20日13时40分许,王季进驾车从某装饰城前往江宁,途中肇事,弃车逃逸后被抓获。

  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据王季进妻子陈某某称,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系2014年底由许某某抵债给王季进。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肇事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5年9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发布情况说明称,证据表明肇事司机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异常。

警方鉴定

  警方的鉴定结果显示,事发时肇事宝马轿车的速度达到了195.2公里每小时,是事发路段限速的三倍还多。究竟为什么肇事者以如此之快的速度闯红灯,完全不顾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呢?在《新闻调查》记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的采访过程中,王某进始终表现得思维混乱,没有正面回答问题。

  王某进事后被警方带到医院进行了尿检,在其体内并未发现酒精,排除了酒驾的可能性。而警方在事故现场找到了一包可疑的白色粉末,这包白色粉末被怀疑出自宝马车,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测,并未在白色粉末中发现常见的毒品成分,毒驾之名得以解除。(警方在接受采访中表示,白色粉末成分尚未确认。)

  王某进在事故发生之前曾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要被人陷害”,语焉不详,思维混乱。其家人也表示当日他表现得不太正常,加之在被警方讯问过程中的胡言乱语,让人不得不怀疑其精神是否正常。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证明,确定王某进在案发时突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果一出,又引起了受害者家属和众多网友的质疑。

官方通报

  时速测算:肇事宝马速度为195.2km/h

  2015年6月29日天下午2点半,南京交警部门在其政务微博“@南京交警”第四次发布了“6·20”事故的最新进展,肇事宝马车通过事故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

  在此之前,南京交警通过微博先后发布了三次通报:第一次通报了事故发生的情况;第二次通报公布了肇事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是哪里人,定性肇事逃逸,排除酒驾和毒驾;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第三次就网友对事故的相关质疑,发布了十问十答。这是第四次通报最新情况。

  罪名定立: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

  南京交警通报称,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车辆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宝马车肇事司机王季进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2015年6月29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6月28日向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已于当日受理。案件正在审查中。

  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事故双方

  薛父:希望肇事者得到应有惩罚,同车女子是薛某原同事,顺带搭车。在此次事故中,马自达轿车的驾驶员薛某当场身亡。昨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了薛某的父亲薛玉强。薛先生的声音悲痛嘶哑,他告诉记者,儿子2015年才25岁,自从知道儿子出事至今,妻子滴水未进,粒饭未吃,而他也是彻夜未眠。

  薛先生称,意外发生当天是端午节,晚上薛家人还准备在一起吃团圆饭过节,一切都变了。薛先生说,作为家族中唯一的孙子,儿子是爷爷奶奶一手带大的,感情深厚。两位老人都躺在床上,都不敢相信这个噩耗

  薛某此前曾在一家汽车4S店工作,记者了解到,与其同车遇难的女子刘某,也曾是这家4S店的员工,两人是同事。事发当天,放假在家的薛某驾车去办些私事,顺带送同事刘某,没料到车子刚刚驶出不多远就遇上了不测。

  肇事者称:王季进称,事发时他开车速度比较快,具体多快他并未留意。

  庭审中,王季进则说,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如果自己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他当时的意识确实不清醒,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他还说,他对受害人表示深切的愧疚,感觉自己非常亏欠受害人,他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声“抱歉”,并表示愿尽其所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不管判决如何,都将用一颗忏悔的心来面对。”

案件宣判

  2017年4月1日,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620宝马案”一审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肇事嫌疑人王某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4月1日上午9时许,王季进在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受审。王季进身穿深蓝色夹克、灰色西裤,表情平静,被法警带入法庭。在庭审中,其在质证、自我辩护等环节,语言缓慢,但条理清晰。很难想象,眼前这个男子,在20多个月前,酿成了一起惨烈的车祸。

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事发前2个小时,即2015年6月20日11时许,王季进曾报警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但警方接报后,他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却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庭审中,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案发之后,警方调查了解到,案发前的一段时间,王季进曾出现过精神异常,对身边人员说,自己被跟踪了,脑子不好使,行为不受控制。而案发当天王季进表情冷漠,有思想不集中等情况。

  证据显示,事发后,王季进逃到附近一处工地上。工地上的多名工人证实,当天下午2时许,王跑到该工地时,满身血迹,精神不正常,问其发生了什么,他却躺在地上不说话,走路时站立不稳。王季进被抓获后,处于胡言乱语的状态,表现出惊魂未定的模样。在派出所,甚至还攻击民警,用头撞墙。

  面对警方的询问,王季进称,事发时他开车速度比较快,具体多快他并未留意。庭审中,王季进则说,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如果自己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他当时的意识确实不清醒,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他还说,他对受害人表示深切的愧疚,感觉自己非常亏欠受害人,他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声“抱歉”,并表示愿尽其所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不管判决如何,都将用一颗忏悔的心来面对。”

一审判决

  2017年4月1日,“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者王季进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

民事赔偿

  2018年6月29日,南京“宝马车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其中被告王季进个人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55.7万元(含其先期赔偿的10万元),余款由5家保险公司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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